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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3000020-2017-00328
  • 发布机构:卫计委
  • 发文日期:2017-08-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名称:关于印发《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主题词: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65bet体育开户 www.cqgcxd.com 发布时间:2017-08-18 【字体: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发改局、科经信局、商务部门、国家税务局,各县(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食药监管分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药生产流通企业:

现将《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65bet体育开户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14



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湖南省医改办等8委厅局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医改办发〔2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重要抓手,不断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四、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1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市和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对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不符合“两票制”的库存药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备案。 

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组织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常用低价药议价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先决条件。积极稳妥推行市级医疗健康集团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逐步实现县乡医疗机构药品一体化配送。对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的药品,必须要求供应企业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并在采购规定和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具体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电子验票在湘潭市中心医院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在我市全面推广。 

、监督管理 

(一)医改办:各级政府医改办要充分发挥医改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药品购销“两票制”监督管理。统筹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建立约谈机制和不良记录;对不接受约谈或约谈无效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将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后,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或配送资质。县市区(园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也可建立约谈机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五)经信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参与“两票制”贯彻实施。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七)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八)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改办要统筹各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两次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联合监督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  

(二)严肃查处问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大对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对履不力的职能部门及相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三)严格绩效考核。各级医改办和相关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药品购销“两票制”工作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积极主动把“两票制”工作落到实处。